【港區國安法】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4/08 15:40

最後更新: 2021/04/0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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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本案的決定。(陳永康攝)

涉於前年7.1 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23歲男子唐英傑,案件將於6月開審。唐日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本案的決定,是剝奪其獲《基本法》和《普通法》所保障的權利。

申請人唐英傑;答辯人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於入稟狀中指,有關司法覆核是針對答辯人於2021年2月5日所作的決定,即運用《港區國安法》46(1)條所賦予的權力,決定讓申請人的案件僅由3名法官審理,而剝奪他獲得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權利。入稟狀中又強調,申請人並非挑戰《港區國安法》46(1)條的合憲性,而是質疑答辯人在未有給予解釋,或給予申請人機會作回應的情況下,便剝奪申請人權利的行政決定。

入稟狀中指,答辯人於向申請人發出的通告中指出,拒讓陪審團參與審理本案的原因是要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而且若然本案由陪審團審理,將會出現司法公正受損的風險。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引述《基本法》86及87條指,有關陪審團的制度和被捕人士所享有的權利均予以保留。而根據案例,法庭亦再三確認面對可公訴罪行審訊的被告,可享有獲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權利。《刑事訴訟程序條例》41條亦確立了在一般情況下,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案件,均由1名法官與陪審團一同審理。因此,當答辯人選擇透過交付審訊的程序,將本案交付到高院原訟庭作審訊,有關審訊就必須由1名法官與陪審團一同審理。

入稟狀中又指,陪審團審訊有著無可取替的價值,因為被告於篩選陪審團的過程中,可排除對他有偏見的陪審員,而陪審團在裁決後保持緘默的做法,亦可確保陪審團的獨立性。

入稟狀又指,陪審團亦可保障被告免受一般人認為過於苛刻的法律所鉗制。而且陪審團裁決,是由至少5人組成的陪審團達致一致或大比數的裁決,但現時由3名法官審理本案的安排,公眾甚至不知道3名法官是否需達致一致或大比數裁決。申請人並指,陪審團制度對於維持司法獨立有相當重要性,社會亦相對接受陪審團裁決。

入稟狀中又指,《港區國安法》多項條文均列明,本港法律亦適用於國安法案件的程序事宜,更要求法庭需根據本港法律處理案件,而被告的人權亦受保障。這些條文均反映《港區國安法》的原意,是讓一般香港法律原則、人權、法治價值和既有的程序,均適用於《港區國安法》案件。

申請人指無可否認《港區國安法》46(1)條賦予答辯人拒讓案件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力,但問題是本案如何構成相關例外情況,以致要剝奪申請人如此重要的憲法權利。

申請人又指,答辯人在作出有關決定時,並沒有給予申請人作回應的機會,亦沒有提出足夠的理據。而且答辯人亦錯誤詮釋《港區國安法》46(1)條,以致未有提出符合上述條例要求的標準之理據,例如本港的陪審團制度誠信從未受挑戰,答辯人卻未有解釋為何她認為陪審團審訊本案會帶來司法公正受損的風險,因此有關決定屬不合法。

申請人指,即使答辯人的決定並非不合法,亦欠缺合理理據,因為有關陪審團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脅,和陪審團獨立性受質疑的說法,根據欠缺證據。申請人因此要求推翻有關決定,並要求法庭盡快審理本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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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